question-icon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不太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属于无因管理还是无权代理。有时候我没有得到他人委托就帮人处理了一些事情,可又不知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想了解下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到底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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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
  • #无权代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是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比如,邻居外出旅游,家中水管破裂,您为了避免邻居家被水淹造成更大损失,帮其修理水管,这就是无因管理。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像小张没有得到小李的授权,却以小李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这就是无权代理。 在构成要件方面,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并且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比如上面提到的修理邻居水管的例子,您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邻居遭受损失。同时,无因管理不需要被管理人的事先同意。无权代理则强调行为人没有合法的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它可能是根本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例如小王的代理权限是采购办公用品,但他却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从法律后果来看,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而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行为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是值得鼓励的行为。而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行为就有效;如果不追认,行为就无效。 综上所述,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在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行为性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准确区分这两种行为,以便正确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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