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重要概念,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在对方还没收到要约的时候,把这个要约收回来。而要约的撤销则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也就是在对方已经收到要约之后,再把要约取消。 其次,它们的法律依据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而对于要约的撤销,《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再者,二者的适用条件也不一样。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要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就好比你寄一封信给对方,在信还没到对方手里的时候,你通过更快的方式通知对方不要管这封信了,这封信就是要约,你的通知就是撤回通知。而要约撤销的限制就相对多一些。《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要约人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能撤销,或者受要约人基于要约人的行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那么这个要约就不能撤销了。 最后,它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撤回时,要约根本就没有生效,合同自然也就不会成立。而要约撤销时,要约已经生效了,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基于生效的要约作出了一定的准备工作,要约人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在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商业活动中,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