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权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理解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权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像,但又好像不太一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具体有哪些区别,各自包含什么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是怎么体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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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权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简单来说,人格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涵盖了很多方面,是保障我们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各种基本权利。比如生命权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肖像权保护我们的形象不被随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尊严权则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它强调的是人的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权利,它体现了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所应有的尊重。像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就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范围上看,人格权包含了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的名誉被他人恶意诋毁,这既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同时也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范畴。而当一个人的肖像被他人未经允许用于商业宣传时,这主要侵犯的是肖像权这一人格权,但如果这种使用还伴随着对他人形象的丑化等行为,也可能同时侵犯了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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