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两者是否存在差别?

我在处理合同事务时,遇到了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的概念。不太清楚这两者是不是一样的,它们在实际应用中会有什么不同,想了解一下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到底有没有差别,差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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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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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是存在差别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概念。先抗辩权,也被叫做先诉抗辩权,一般是在保证担保里存在。简单来说,就是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后抗辩权,准确地说应该是后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从适用的情形来看,先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保证合同关系中,保护保证人的权益,让保证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暂不承担保证责任。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是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保障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的权益。从权利行使的主体来说,先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保证人,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综上所述,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在概念、适用情形以及行使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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