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在哪里?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时间限制上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适用对象、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就获得了抗辩权,法院就不再强制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简单来讲,如果在诉讼时效内你没有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对方就可以用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你可能就没法通过法律手段让对方履行义务了。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也就是说,除斥期间是用来确定某项权利本身是否存在的一个时间限制,一旦过了这个时间,权利就直接没了。 在适用对象方面,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就是你请求别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要求对方还钱、交付货物等。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像撤销权、解除权等。 法律效果也有很大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对方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你的权利还在,只是法院可能不会帮你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了。但如果对方自愿履行,你还是有权接受的。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消灭。一旦过了除斥期间,你就彻底失去了这项权利,比如你原本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过了除斥期间就不能再行使了。 时间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延长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而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同时,《民法典》也对一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规定,例如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总之,了解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