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一个案件,现在面临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两种措施,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不知道它们在适用条件、执行方式、限制程度等方面都有啥差别,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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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解释它们的区别。 适用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而第七十四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的,可以监视居住。也就是说,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通常比取保候审更为严格,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况时才适用。 执行方式上,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指定的居所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可以看出,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更高。 遵守规定方面,被取保候审的人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除了要遵守类似取保候审的部分规定外,还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特殊情况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并且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期限方面,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表明监视居住的期限相对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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