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和辞退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辞职和辞退是职场中常见的两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它们在概念、主体、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辞职是指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员工自己不想干了,主动跟公司说要离开。而辞退则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公司觉得员工不合适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让员工离开公司。 在主体方面,辞职的主体是劳动者,是劳动者自己做出的决定。例如,小李觉得现在的工作发展空间有限,他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辞退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是公司对员工做出的处理。比如,小张在工作中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就可以辞退他。 从法律后果来看,在经济补偿方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情况就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在就业影响方面,辞职通常被认为是劳动者主动的职业选择,对下一份工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辞退可能会被新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存在一定问题,但如果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被辞退,一般影响也不大。 综上所述,辞职和辞退虽然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但在法律层面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后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区别,以便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能够依法行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