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不留案底有哪些区别?
最近对留置和案底的问题有点疑惑。听说留置是一种调查手段,案底又和犯罪记录有关。自己想知道这两者具体在性质、结果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好让我清楚明白它们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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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不留案底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留置是监察机关为了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一种调查手段。目的在于深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等。而不留案底指的是没有被法院判定有罪,所以个人档案中不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其次,结果走向不同。被留置后,存在多种可能性。如果经过调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那么不会留下刑事案底;但要是最终被法院判定有罪,就会留下案底。而不留案底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行为本身根本不构成违法犯罪,或者虽然有违法情况,但未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程度 。 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两者区别的具体法律条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措施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留置适用的情形等内容。案底相关的判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刑事法律,只有经过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审判,确定有罪并判处相应刑罚,才会产生案底。 总之,留置只是调查过程中的一个措施,和最终是否留下案底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关键在于后续的调查结果以及法院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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