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判刑有哪些区别?
最近接触到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对留置和判刑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想具体了解一下,它们在实际法律操作中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是从哪些方面来区分留置和判刑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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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与判刑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 。简单说,就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调查取证、防止被调查人出现逃跑等妨碍调查行为而采取的手段。而判刑是一种刑罚处罚,是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确定有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像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这是对犯罪行为的最终惩处。 其次,主体不同。留置由监察机关决定和执行,这里的监察机关就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而判刑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判定是否有罪以及给予何种刑罚。 最后,后续影响不同。被留置人员不一定会被判刑,因为留置只是调查阶段的手段,如果经过调查后发现被留置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被判刑。但是被判刑则意味着已经确定构成犯罪,会带来一系列诸如剥夺人身自由、限制政治权利等多种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具体情形。比如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而《刑法》则明确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对应的刑罚种类。总之,留置和判刑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环节,发挥着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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