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和引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性骚扰和引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性骚扰。性骚扰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通过一些与性相关的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侵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而引诱犯罪则是指通过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引诱者的意图实施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引诱犯罪”这一具体罪名,但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行为目的来看,性骚扰主要是满足行为人不适当的性方面的欲望,或者是通过与性相关的行为对他人进行侵犯;而引诱犯罪的目的是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 在行为方式上,性骚扰通常表现为言语上的挑逗、性暗示,或者是肢体上的不适当接触等;引诱犯罪则更多地表现为用各种手段激发他人的犯罪故意,让他人产生犯罪的想法并去实施。 在法律后果方面,性骚扰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而引诱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性骚扰和引诱犯罪是有显著区别的。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正确判断行为性质,采取合适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