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原告有什么区别?

我在打官司的时候,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共同原告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不清楚自己在案件里到底算哪种角色,也不知道这两者具体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一下它们在法律上的区别,好明确自己在案子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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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独三区别
  • #共同原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共同原告是民事诉讼中不同的当事人角色,它们有诸多区别。 从定义来看,有独三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子的所有权打官司,丙认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是自己的,丙就可以作为有独三参加到甲和乙的诉讼中。共同原告则是指在同一诉讼中,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向法院起诉的人。例如,兄弟俩共同拥有一间商铺,因租金问题起诉租户,兄弟俩就是共同原告。 在诉讼地位方面,有独三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他既反对本诉原告的主张,也反对本诉被告的主张,是为了维护自己独立的实体权利而参加诉讼。而共同原告是和其他原告一起共同主张诉讼标的的权利,他们在诉讼中立场一致,共同对抗被告。 权利义务上,有独三有权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等。但他的权利行使是基于自己独立的请求权。共同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相互关联的,一方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原告承认,对其他共同原告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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