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区别 ?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概念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类别,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破坏交通设施罪则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指的是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大类犯罪,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两者也有明显差异。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犯罪,不同的具体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各有不同。一般来说,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主体同样是一般主体,但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交通设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犯罪对象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众多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方面,比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所涉及的对象。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则明确指向交通设施,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与交通运输相关的设施。
在量刑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包含多种具体犯罪,不同犯罪的量刑差异较大。例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破坏交通设施罪实际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大类犯罪中的一种具体犯罪,它们在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和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判断和适用法律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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