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和影像版权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录像作品和录像制品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我自己拍摄了一个视频,它到底算录像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呢?我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好明确我对这个视频拥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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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听版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录像作品和录像制品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两者的定义。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它具有创造性,是创作者独立构思、编排、摄制的成果,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和独特表达。例如电影、电视剧等,这些作品从剧本创作、拍摄手法、画面剪辑到音乐搭配等各个方面都融入了创作者的大量创造性劳动。 而录像制品则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它主要是对已有作品或其他景象、表演等进行简单的录制,不具有创造性或者创造性程度较低。比如一些现场演唱会的录制、课堂教学的录像等,这些只是对现场活动的如实记录。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两者也有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录像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多方面的利用和支配,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而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的是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但这种权利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和制作行为,其权利范围相对著作权来说要窄一些。 在权利保护期限上,两者也存在差异。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录像制品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总之,录像作品和录像制品在定义、创造性、法律保护、权利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我们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在影像领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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