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是如何进行审理的?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首先,从受理环节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在审理方式上,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书面审查来了解案件情况。不过,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关于证据规则,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审理期限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最后,行政复议机构经过审理,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