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三种常见的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来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约定同时做事,一方不做或者没做好,另一方就可以不做对应的事。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合同约定一方先交货,另一方再付款,先交货的一方没交或者交的货有问题,后付款的一方就可以不付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的一方可能没法履行合同了,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 这三种抗辩权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不当履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都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并且都以对方的不履行或者可能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而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的条件和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双方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行使。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正确行使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不当行使抗辩权而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