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在哪里?


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是行政活动中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和行政相关,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适用范围上,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例如,在一些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就可以通过行政仲裁来解决。而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像侵权纠纷、补偿纠纷等。比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补偿金额的争议,就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来处理。 从处理程序来看,行政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过程中也有较大的自主性。一般按照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通常有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行政裁决则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当事人的自主性相对较小。其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裁决等步骤。 在法律效力方面,行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否则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如果对裁决不服,通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行政裁决的效力不是终局的,当事人有进一步寻求救济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范行政仲裁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对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组织、仲裁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行政裁决主要依据各类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总之,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在概念、适用范围、处理程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