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有什么不同?


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都是审计工作中重要的文书,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的书面文件。简单来讲,就是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问题后,直接告诉被审计单位该怎么整改、要接受什么处罚的通知。而审计移送处理书是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且这些行为超出了审计机关的处理权限,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送给有处理权的机关的文书。打个比方,审计机关发现了犯罪线索,但它没有权力直接处理,就把这些线索交给能处理的司法机关等。 在适用范围上,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审计机关能够直接处理的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被审计单位存在虚报预算、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审计决定书中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而审计移送处理书适用于涉嫌犯罪、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事项。例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有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或者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就需要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从法律效力来看,审计决定书具有直接的执行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执行处罚。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而审计移送处理书主要是起到移送线索和证据的作用,它本身并不直接对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后续的处理由接收移送的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这些规定为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使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总之,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概念、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审计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准确使用这两种文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