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有哪些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都是合同效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允许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从产生的原因来讲,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效力上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而且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当事人决定。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当事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认定。 从处理方式上,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而对于无效合同,只能确认合同无效,不存在变更的情况。总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在概念、产生原因、效力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区别,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