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支票保证与支票付款保证有哪些不同之处?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涉及到支票相关的保证问题。不太清楚支票保证和支票付款保证具体有啥不一样,它们在责任承担、适用场景这些方面是不是有区别啊,想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详细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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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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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支票保证与支票付款保证的不同之处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支票保证是指支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支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支票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支票交付给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第三方站出来,为支票上某个该付钱的人做担保,如果这个人到期付不了钱,就由这个第三方来承担付款责任。而支票付款保证则是保证人为担保支票付款的履行,向支票权利人承诺在支票到期不获付款时,由其代为支付票款的一种保证方式。它强调的是对付款这个行为的保证。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看它们的不同。首先是法律性质方面。支票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等特点。比如要式性,就是说支票保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支票上进行记载,如果记载方式不符合要求,保证可能就不生效。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等事项。而支票付款保证更像是一种民事保证行为,它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在责任承担上也有所不同。支票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法定的连带责任。一旦被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持票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支付票款,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而支票付款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再者是适用范围。支票保证只适用于票据关系中,只对支票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支票付款保证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泛,它可以基于各种经济交易产生,只要是涉及支票付款的场景都可能存在付款保证。另外,从保证的效力来看。支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只要保证行为本身符合法定形式,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而支票付款保证的效力通常依赖于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一般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综上所述,支票保证和支票付款保证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适用范围和保证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区分这两种保证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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