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自愿离职还能申请赔偿吗?
我之前签了自愿离职协议,可现在想想,离职的时候公司好像有些做法不太对。我就想问问,这种已经签了自愿离职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向公司申请赔偿呢?心里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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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签了自愿离职协议后再申请赔偿是比较困难的,但也不是绝对不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概念上讲,“自愿离职”意味着员工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员工主动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是在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一些法定过错等情况,并不包含员工自愿离职。所以如果员工是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并且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欺诈等情形而签署了自愿离职协议,那么事后再要求赔偿,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签了自愿离职协议也可能获得赔偿。比如,员工虽然签了自愿离职协议,但实际上是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欺诈就是用人单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让员工做出错误的决定;胁迫是指用人单位以给员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员工签署协议;乘人之危则是用人单位利用员工处于危难处境,迫使员工违背真实意愿签署协议。在这些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员工能够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上述情况,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签署协议时,故意隐瞒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事实,员工在知晓后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总之,签了自愿离职协议后是否能申请赔偿,关键在于协议的签署是否是员工真实意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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