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辞职协议后还能获得赔偿吗?


签了辞职协议后是否还能获得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辞职协议的性质。辞职协议本质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一种约定,它具有合同的属性。一旦双方签订,在正常情况下,就意味着双方都认可协议中的条款内容,要按照协议来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辞职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所以它属于合同的一种。 如果辞职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额外的赔偿了。因为协议已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都要受协议的约束。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劳动者还是有可能争取到赔偿的。比如,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事实,导致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或者用人单位以胁迫的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这些情形,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相应的赔偿。 另外,如果协议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让劳动者签订了一份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协议,劳动者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协议被撤销,劳动者就可以重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