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最新规定?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不同之处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从定义和内涵来看。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生效的合同,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决定让这个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下去。而合同终止则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可以是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等多种原因导致合同关系结束。 在发生原因方面,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行使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而合同终止的原因更为广泛,除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外,还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既往,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从权利行使方式来看,合同解除通常需要有解除行为,这种解除行为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协议,也可以是一方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而合同终止则不需要特定的行使方式,只要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终止情形,合同就自动终止。 在适用范围上,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违约场合,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违约的情况,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等各种情况。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虽然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结束,但它们在定义、发生原因、法律后果、权利行使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