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是公司法律事务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诉讼主体来看。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在直接诉讼里,原告是股东本人,被告通常是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比如,公司拖欠股东应得的股息,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股息。而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代表诉讼中,虽然原告也是股东,但诉讼利益归属公司。例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追究其责任,这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其次,在诉讼目的上存在差异。直接诉讼的目的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的是股东个人与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最终通过维护公司利益间接维护股东的利益。 再者,两者的诉因不同。直接诉讼的诉因通常是股东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比如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等受到损害。而代表诉讼的诉因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公司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从诉讼结果的归属来讲。直接诉讼如果胜诉,判决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个人。而代表诉讼如果胜诉,判决结果归属于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获得赔偿,不过公司的利益得到维护后,股东的利益也会间接受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代表诉讼的相关情况作出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代表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对于直接诉讼,虽然公司法没有专门条文对其进行系统阐述,但在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如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第三十四条股东分红权等条款,为股东提起直接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总之,了解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区别,有助于股东在不同的情况下正确选择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