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除名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辞退、除名和开除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但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情形。 首先来说辞退,辞退通常分为两种情况,即预告性辞退和过失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过失性辞退则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一般来说,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这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过去的一些劳动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现在企业开除职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对劳动者的影响来看,辞退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可能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除名主要是针对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劳动者的声誉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开除则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理方式,通常意味着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不仅可能没有经济补偿,还可能对其再就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总之,这三种方式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