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的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犯相关罪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其次是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通常是公共财物。这里的公共财物在《刑法》第九十一条有规定,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有财产。 在行为方式上也有所差异。贪污罪的行为方式较为多样化,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在本单位所担任职务赋予的职权或便利条件。 最后是量刑标准不同。贪污罪的量刑相对较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处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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