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要租设备,有人给我介绍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这两种方式,但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想知道在这两种租赁方式下,我的权利和义务有啥不同,费用方面差异大不大,还有在设备所有权等方面有啥区别,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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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租赁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而经营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 在租赁期限上,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一般接近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通常来说,租赁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比如超过75%。而经营性租赁的租赁期相对较短,远远低于租赁资产的经济寿命。 从设备所有权来看,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一般有优先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很多情况下,承租人会在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以名义价格购买。而经营性租赁中,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归出租人,承租人没有购买的选择权或者购买的可能性极小。 费用方面,融资租赁的租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款、利息、手续费等,相对较高。它是承租人融资的一种方式,所以租金是为了偿还购买设备的成本和获取一定利润。经营性租赁的租金主要是设备使用费用和一定的出租利润,相对较低。因为出租人要在多次出租中收回成本和获取利润。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界定了两种租赁方式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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