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和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形成权和请求权这两个概念,感觉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我想知道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的角度,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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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和请求权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权利类型,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自己说了算,不需要别人的同意,就能改变某种法律上的状态。比如,合同中的撤销权就是一种形成权。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那么他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单方面使合同关系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体现了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一旦超过这个期间,权利就消灭了。 而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义务人的配合。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货款。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基础权利而产生的,像债权请求权就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表明请求权通常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从权利的行使方式来看,形成权是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而请求权则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来行使。在权利的效力方面,形成权的行使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而请求权的行使只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一定能直接实现权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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