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中的形成权种类包括哪些?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接触到形成权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民法里形成权具体有哪些种类。我想知道这些种类是怎么划分的,它们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场景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让我更好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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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形成权种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自己单方面做个决定,就能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 在民法中,形成权有多种类型。首先是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当事人也享有解除权。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关系,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是撤销权,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形成权。《民法典》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撤销权人通过行使该权利,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再者是追认权,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法定代理人通过行使追认权,能够决定该行为是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抵销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一方行使抵销权后,双方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消灭。 还有选择权,在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后,就确定了具体的履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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