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在民法的哪个章节?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了解到了形成权这个概念,但是翻遍民法也没找到它具体在哪个章节。我想知道形成权究竟在民法里的哪个部分有详细规定呢,这对我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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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权利人凭借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权利人自己一个人说了就算,不用经过别人的同意,就能改变某种法律上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专门设立一个章节来系统阐述“形成权”这一概念。不过,形成权的相关内容是分散在民法典各个部分之中的。 首先,在总则编里,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其中就涉及到形成权。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就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当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只要单方面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原本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能会失去效力。 然后,合同编里也有不少形成权的体现。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一方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就是基于约定产生的形成权。还有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几种法定情形下,当事人也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同样是形成权的一种。 另外,婚姻家庭编里也存在形成权。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撤销婚姻请求权也是形成权,权利人能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改变婚姻的法律状态。 所以说,虽然民法典没有集中的章节规定形成权,但它广泛分布在各个编章,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各种民事活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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