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保证合同中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性的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向谁主张权利。
第三,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一般 保证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保证人的风险程度。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较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没有先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缓冲。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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