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责任撤销和终止有什么区别?
我想搞清楚监护责任撤销和终止这两个概念。之前我不太了解,现在涉及到相关情况,不知道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法律后果、适用情形这些方面到底怎么区分,希望有人能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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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责任的撤销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监护责任的撤销,通常是指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撤销监护资格并不意味着监护关系的完全消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原监护人可能还有恢复监护资格的机会。 监护责任的终止,是指监护关系因法定事由而彻底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一般不会再恢复监护关系。 总的来说,监护责任撤销主要是因为监护人的不当行为,而监护责任终止更多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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