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和对象结婚后,感觉这婚姻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我想知道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判定条件、法律后果这些方面。要是我的婚姻符合其中一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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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看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重婚就是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从优生优育等角度考虑的,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也是无效的,在我国,男性法定婚龄是二十二周岁,女性是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结婚,婚姻是无效的。 而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另外,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法律后果方面,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也有所不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从请求权行使的时间来看,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总的来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都属于有瑕疵的婚姻,但它们的判定条件、请求权行使时间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如果遇到婚姻可能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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