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法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从法律规定的情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法律后果方面,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同样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参照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婚姻是有效的。 从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来看,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一般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方等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 在程序方面,无效婚姻的宣告,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也可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可撤销婚姻则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概念、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请求权主体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相关婚姻问题时,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