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有哪些?


存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存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处理中,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而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虽然两者在大方向上有相似之处,但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某些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会计上可以计入存货成本,而税务上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有更严格的规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其次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会计上,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是,税务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税务处理上不能随意改变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而会计上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再者是存货的期末计量。会计上,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存货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经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最后是存货盘亏、毁损的处理。会计上,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综上所述,存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初始计量、发出计价方法、期末计量以及盘亏毁损处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时,需要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税务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