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是收养关系中的两种不同形式,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法定收养是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建立的收养关系。这就好比一场有规则的游戏,必须遵守规则才能让收养关系被法律所认可。例如,收养人、被收养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而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但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收养关系。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各种原因,比如收养人不知道需要办理手续,或者因为当时的条件限制无法办理手续,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的人也都认可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 在法律后果方面,法定收养是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法定收养中的养子女可以像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受抚养权等各项权利,同时也要履行赡养等义务。 然而,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则相对复杂。在我国,事实收养并不当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如果事实收养关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1992年4月1日)形成的,且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按照事实收养关系处理。但如果是在收养法施行后形成的事实收养,通常需要补办收养登记手续,才能获得与法定收养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不补办登记,在涉及到诸如继承、抚养等法律问题时,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在概念、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的不同。为了保障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收养孩子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建立法定收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