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不同之处?


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都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同。 首先,申请的时间不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也就是在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而诉前财产保全则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的。 从申请的条件来看,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这里强调的是判决执行的可能性受到影响。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更为严格,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就是说,如果不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的权益就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程序方面,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并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另外,在担保要求上,诉讼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申请时间、条件、程序和担保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