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差别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人员一般是在单位中具有一定职务、能够利用职务便利的人。例如公司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而侵占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此罪,不要求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而侵占罪规定在第二百七十条,从法条设置上也能看出对主体要求的不同。 其次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些财物是单位所有或者单位占有、管理的。比如公司的现金、货物、设备等。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较为广泛,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例如,帮别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别人遗忘在自己这里的东西,或者无意间发现的埋藏物等。 再者是犯罪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强调“利用职务便利”,比如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而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也就是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拒不归还。 最后是立案标准和量刑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方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低,一般以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条件。量刑上,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了解这些差别,有助于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