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法院说可能会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程序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适用范围、审理流程、审判时间这些方面具体有啥区别,哪个对我更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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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都是司法程序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设立的特殊程序,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从适用范围来看,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而速裁程序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在审理流程上,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一些普通程序的环节,但仍然保留了较多的诉讼步骤,例如需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而速裁程序则更为简化,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更为紧凑。 审判时间方面,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对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而速裁程序的审限则更短,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此外,在参与人员上,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或者由合议庭审理。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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