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不当处理有害物质而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主要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遵守安全规定引发严重后果。 在犯罪客体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环境是我们生存的基础,国家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它,违反这些规定造成污染就是对这个管理秩序的破坏。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生产作业有其特定的安全要求,一旦违反这些要求导致事故,就侵犯了生产作业的安全。 从客观方面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对环境的污染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点在于生产作业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导致的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污染,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主要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就是参与生产作业的人员。 在主观方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也是过失,但这里的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在定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