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有哪些?

我是个企业小会计,在处理固定资产账务时发现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好像不太一样。比如折旧方法、资产减值这些方面,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差异,也不知道依据是什么。想请教下专业人士,这两者对固定资产处理到底有哪些不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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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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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存在多方面的差异,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在财务会计里,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而所得税会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虽然两者表述相近,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差异。例如,对于某些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会计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在所得税会计的计税基础确定时,如果不能抵扣,就可能包含这部分税额。 其次是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财务会计上,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和选择。然而,所得税会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该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只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行业或企业,经批准才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导致了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在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上可能存在差异。比如,财务会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而所得税会计只能按直线法,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再者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财务会计中,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减值准备,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在所得税会计中,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才可以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了财务会计的账面价值和所得税会计的计税基础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也有不同。财务会计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所得税会计对于后续支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并且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后续支出,其折旧年限和方法等也有相关规定。如果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在后续支出的处理上不一致,也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总之,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在初始计量、折旧、减值准备和后续支出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需要准确把握这些差异,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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