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不同且不连续,是否允许增加折扣?
我在和合作方签项目合同,里面涉及到项目折扣的问题。这次合作有好几个项目,但它们不是连续进行的。我想给对方增加一些折扣来促进合作,可又不确定从法律上来说行不行。所以想问问在这种项目不同且不连续的情况下,允不允许增加折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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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项目不同且不连续时是否允许增加折扣,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自由原则,这是合同法里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合同自由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表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包括折扣相关条款。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折扣约定都是被允许的。如果增加折扣的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那就违反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通过不合理的高额折扣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在招投标等项目中,为了中标而恶意增加折扣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所以,如果项目不同且不连续,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增加折扣,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那么这种增加折扣的约定是有效的,是被允许的。但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该折扣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甚至相关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在决定增加折扣时,要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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