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虽然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能保护隐私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首先,财产分割可能存在隐患。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需要自行协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当事人可能缺乏法律知识或谈判经验,导致财产分割不公平。比如,一方可能因为急于离婚而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或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某些财产的价值或归属存在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在协议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全面、准确的分割,事后可能会引发纠纷。 其次,子女抚养问题可能引发后续矛盾。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就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达成一致。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生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一方的经济收入减少、子女的教育需求增加等,这可能导致原有的抚养协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另外,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探视权受到阻碍,可能会引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等。 再者,协议离婚缺乏强制执行力。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另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过程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最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由于协议离婚的程序相对简便,一些当事人可能没有对离婚协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考虑,导致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漏洞。比如,离婚协议中可能存在限制一方再婚、剥夺一方探视权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此外,如果离婚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虽然有其便利之处,但也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在决定是否选择协议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权衡利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