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纪被解除合同,未休年假还能获得补偿吗?


在探讨因违纪被解除合同后未休年假能否获得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年休假的概念。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益,是劳动者在工作一定期限后,依法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接着,关于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即便劳动者是因违纪被解除合同,未休年假是否能获得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也就是说,无论劳动者是因为何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在当年度存在应休未休年假的情况,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所以,因违纪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其未休年假依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