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定约定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所谓共有房屋,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出卖共有房屋时,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和约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出卖人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擅自出卖共有房屋,那么这种出卖行为可能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当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该房屋,并且没有经过他们的追认,那么该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买受人不能基于一个无效的合同要求强制履行。 但是,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该房屋是共有房屋,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同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买受人可能会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如果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出卖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还会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例如,如果买受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法院可能会相应减轻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总之,出卖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定约定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