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是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了解不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首先是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我国最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因为限制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来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就是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具体设定。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仅次于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比如,在市场监管领域,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对各类市场违法行为设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但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样,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例如,某省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本地特有的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设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但不能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样的划分有助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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