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离婚前公证后的财产怎样进行分割?


在探讨婚前、离婚前公证后的财产如何分割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财产公证的概念。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公证机关的介入,让财产的归属和相关权利义务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确定下来。 对于婚前公证后的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就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对各自的财产进行了公证,确定了财产的归属,那么在离婚时,这些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依然属于各自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前公证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这套房产就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仍然归该方所有。 而离婚前公证后的财产分割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这需要看公证的具体内容。如果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式的公证,比如约定某些财产归一方所有,某些财产由双方按一定比例分割等,那么在离婚时就按照这个公证约定来执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公证约定,婚姻期间购买的一辆汽车归女方所有,那么离婚时,这辆汽车就按照公证约定归女方。但如果公证只是对财产的状态等进行证明,并没有涉及财产归属的约定,那么还是要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另外,如果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前、离婚前公证后的财产分割主要依据公证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