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要核查吗,该怎么办手续?


在协议离婚中,财产是否要核查需要分情况来看。通常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并不会主动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核查。协议离婚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协商一致,并没有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进行核查。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财产可能会被核查。比如当有债权人对离婚财产分割提出异议,认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或者涉及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可能会介入核查财产情况。 关于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手续,主要如下:首先,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要详细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分割方式等内容。然后,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财产分割协议也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