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写的离婚协议和10月份的债务官司,谁的权利优先?


在探讨5月份写的离婚协议和10月份的债务官司谁的权利优先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的约定。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该协议在夫妻之间就是有效的。 然而,离婚协议的效力主要是在夫妻内部产生作用。对于外部的债权人来说,并不一定受到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约定的约束。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笔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接下来看债务官司。债务官司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方式。在债务官司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认定债务的性质、金额以及责任主体等。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偿还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关于权利优先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如果债务官司中的债务是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债权人在债务官司中主张权利,那么债权人的权利通常优先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因为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债权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和乙是夫妻,在5月份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乙承担。但10月份债权人丙就该债务起诉甲和乙,此时丙的权利优先,甲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如果债务是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产生的,并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那么一般按照债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离婚协议与该债务官司可能没有直接关联。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涉及到具体的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