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提交后又不想离婚了,还需要撤回申请吗?
我和另一半之前去申请了离婚,现在冷静下来又不想离了。不知道这种情况还需不需要专门去撤回离婚申请呢?不撤回会不会有什么影响?有点拿不准,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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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申请后不想离婚是否需要撤回申请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协议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想离婚了,是需要主动撤回离婚申请的。要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回手续,拿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这样才在程序上完成了撤回的动作。 而如果是过了离婚冷静期,双方没有在之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法律会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专门去办理撤回手续了。但要是其中一方之后又想离婚,就需要重新走离婚申请的程序。 所以,是否需要撤回申请要根据处于离婚程序的不同阶段来判断。如果在冷静期内不想离了,主动撤回申请是比较稳妥的做法,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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