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愿去民政局离婚后再撤诉可以吗?

我和另一半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提交相关材料后,冷静期还没过。现在我们又不想离了,想问下这种情况能不能撤诉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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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自愿去民政局离婚后能否撤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我国现行的协议离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如果是在离婚冷静期内,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诉的。比如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内,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撤回申请。 而要是过了离婚冷静期,双方没有在规定的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如果双方在冷静期内都没有反悔,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撤诉”情况了。总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过程中,撤诉相关规定主要与离婚冷静期以及后续申请发证的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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